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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的特征
来源: 鑫流环保 发布时间: 15-06-01 点击次数:
(1)环保执法主体多元性。由于自然环境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从人们呼吸的空气、饮用的水、食用的粮食到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矿产资源等等都是环保执法部门要管理的范围。如此复杂丰富的管理内容仅有一个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自然环境进行统一管理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需要多个管理部门,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也是根据这样的实际情况设计的。我国环境行政机关管辖分为统一管辖和分别管辖,即除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进行本范围内的统一管辖外,还细设公安、交通、民航、海洋、农业、工业、水利等部门,对本辖区内涉及本部门的环境内容进行管理。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总体上我国环保执法主体分为四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三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主体,四是其他环保执法主体。
(2)环保执法具有科学性。环保执法主体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因此,环保执法具有社会科学性。与此同时,环保执法不同于其他执法行为,执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如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知识,通过运用这些知识才能判定环保执法相对人是否有污染行为,增强环保执法合法性。此外,还要掌握成熟的环境监测技术,通过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监测环境污染程度。环境污染范围,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依法惩处,实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统一,让环保执法有理有据。
(3)环保执法具有强制性。环保执法主体是以国家为强大后盾,以法律为依据的,因此必然带有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环保执法相对人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就按照法律实施强制措施,这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也是为增强执法效果。如果像道德谴责那样没有强制性,环保执法恐怕无法实现环境保护职能,环境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4)环保执法具有超前性。环境保护工作的艰巨性还表现为它的时效性特别强,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再治理就非常困难,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修复时间异常漫长,甚至有的污染根本无法恢复到原来的面貌。因此,环保执法工作需要在环境污染发生之前或造成恶果之前进行,从而将危害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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