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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环保执法难的问题的研究
来源: 鑫流环保 发布时间: 15-06-01 点击次数: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中央政府对这个问题提起高度重视,已经将保护环境上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也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环境治理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地方政府执法不力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环保执法中存在许多问题。王新成教授在“环保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中指出“很多地方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他认为环保执法有四“难”,执法和监督难、处理难、落实难、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形成这种局面有许多因素,不同学者在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环保执法难的重要因素之一环保执法机构自身设置存在许多问题。如钱永森和左铭威在“基层环保执法的困境与解决思路”一文中认为,环保部门间职责不清是重要原因,《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海洋、港务监督、公安、交通、铁道、农业水利等部门也具有一定的环保执法权。由于当前的体制问题,各部门间职责不清,相互关系未能理顺,有环保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活动中经常出现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
清华大学学者张凌云和齐晔则从地方财政角度进行了原因解析,他们在“地方环境监管困境解释------政治激励与财政约束假说”一文中认为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财税负担重,在治理环境中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惜放纵污染企业排污,为了节约财政支出,尽量不把资金投入到耗时长、见效慢的环保设施中去。本文也会在文章利益阻力分析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总之国内学者对环保执法难问题进行了透彻的研究,许多学者通过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许多有益成果提出大量合理化建议。
公众作为环保执法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由于参与渠道受限,作用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环保执法的效果。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汪劲在“论中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一文中指出,为了扩大环境管理的民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加强对破换环境行为的监督,可以鼓励公民参与环境决策,通过立法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同时,在他的著作《中国环境法原理》一书中提出了在行政诉讼法上建立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在今后制定和修改环境法律时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议事日程。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学者强烈呼吁将公众纳入到环境保护主体的要求。
2003年9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保障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益上已初见端倪。为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的参与度,一些学者提出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但是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在现实中实施受到许多限制,无法让公民真正发挥环境监督、举报等作用,没能真正通过环境诉讼法参与到环保执法中去。最高人民法院的高丽在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一文中认为实行环境保护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公众的意见表达和监督通过合法的渠道予以实现,能够有效协调公众与政府及污染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冲突,实现政府权威和公众环境利益诉求之间的动态调和,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原告范围、可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界定。
我国政府目前环保执法过程中主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国家命令和强制执行为手段,而忽视了服务性职能的建设。其实,政府在环保执法过程中承担着保护公共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损害,让人民健康享受公共产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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